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执31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民营经济区一号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工区管委会东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4民特3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义务。
二、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3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56821元,本院已扣划56821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豫G×××××、豫G×××××、豫G×××××。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3年5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4月22日向获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2021年5月18日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两套,本案已作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房产条件。
四、本院于202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375元,本案已实现债权56821元,尚有借款本金4317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4民特36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金霸置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本案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光
审判员 潘贵喜
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