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2464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磊,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民营经济区**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范文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范文忠(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获嘉县冯庄镇新悦花园,身份证号4107241975********。
第三人:王永梅(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
第三人:高爱姣(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获嘉县。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范文忠、王永梅、高爱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第三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范文忠、王永梅、高爱姣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第三人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范文忠、王永梅、高爱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庆俊
审 判 员  张孝群
人民陪审员  齐东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