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1民初1291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住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文健、祁瑞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乡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女,汉族,住新乡县。
被告: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新乡市开发区民营经济区一号楼路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金富,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恒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新乡县青龙路与中央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世博庄园1号营住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庆安诉被告***、***、***、新乡市成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祥公司”)、河南恒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1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