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等与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1817号
原告:***,男。
原告:程跃振,男。
原告:张进学,男。
原告:崔志凡,男。
原告:杨平,男。
原告:郭秀霞,女。
原告:相红牛,男。
原告:崔志宾,男。
原告:陈小峰,男。
原告:***,男。
原告:尚海生,男。
原告:陈鸣,男。
原告:张德轩,男。
原告:张社轩,男。
原告:翟文杰,男。
原告:李勇,男。
原告:牛立岗,男。
原告:杨运增,男。
原告:高晖,男。
原告:王欢,男。
原告:郝建,男。
原告诉讼代表人:***、程跃振,系本案原告。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肖红,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越,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跃振、张进学、崔志凡、杨平、郭秀霞、相红牛、崔志宾、陈小峰、***、尚海生、陈鸣、张德轩、张社轩、翟文杰、李勇、牛立岗、杨运增、高晖、王欢、郝建与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跃振、张进学、崔志凡、杨平、郭秀霞、相红牛、崔志宾、陈小峰、***、尚海生、陈鸣、张德轩、张社轩、翟文杰、李勇、牛立岗、杨运增、高晖、王欢、郝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跃振、张进学、崔志凡、杨平、郭秀霞、相红牛、崔志宾、陈小峰、***、尚海生、陈鸣、张德轩、张社轩、翟文杰、李勇、牛立岗、杨运增、高晖、王欢、郝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靳文革
人民陪审员  侯亚斌
人民陪审员  杨永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