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217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曦,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原告郑阳与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