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2425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34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告在安邑东街安装天然气管道工程,该项目属于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项目,被告**为总承包人,被告***为分包人,该工程全长为2211.2米(包括80钢管1848.5米、50钢管362.7米)其约定价格为25元/米,20元/米。工程结束后,原告与被告*****结算后,应支付劳务费53466元,期间**、***仅支付原告1万元,现尚欠43466元,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是与案外人***签订的工程协议,我把所有的工程款都给了***,***是不是雇佣原告我不清楚,***欠不欠原告的钱我也不清楚。我该给***付多少钱付多少钱,***该给他们付多少钱那是他们的事情。
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均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将燃气架空焊接入户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属实,***雇佣原告***进行施工亦属实,故原告与现有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原告***应向案外人***主张权利,故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元,实际交纳44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