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3民初1562号
原告: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信用代码:12100000437096236G。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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