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执38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潘益娇,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合众电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就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和解协商,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6执38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立
审  判  员     白广毅
审  判  员     苗卫平
 
 二〇一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洪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