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2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本案案件款127104.99元,执行费180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了本案案件款及执行费共计128911.99元,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2执229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