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民终1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陕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九联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九联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上诉人陕西九联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 曌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