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张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开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五星西路开发区工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兴化市***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开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复〔2021〕18号文,同意撤销***、***、***,设立新的***以原***、***、***的行政区域为新的***行政区域。故兴化市***人民政府有权申请再审。兴化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展
审 判 员 陈 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顾 昕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