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4206号
原告:成都盛名久智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218号3幢1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胡盛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红,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樱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被告:周为,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成都盛名久智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成都盛名久智家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盛名久智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