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3118210D。
法定代表人:陈春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滨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7772821XQ。
法定代表人:郭亚宁,公司总经理。
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46638.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律师费用3万元,案件诉讼费用10926元,本案执行费11736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较少,本院予以部分冻结。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冀F88089、冀F65V80冀FDY543、冀F99678、冀F17360小型汽车五辆,因车辆去向不明,并未实际扣押。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向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坐落于恒滨路118号工程车间(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1083);2、恒滨路118号生产综合楼102号(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1062);3、恒滨路118号生产综合楼101号(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1057);4、恒滨路118号生产综合楼103号(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1059);5、恒滨路118号生产车间(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1081);6、恒滨路118号生产综合楼201号(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1082);7、恒滨路118号生产综合楼301号(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1058);8、恒滨路118号生产综合楼401号(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1080);9、恒滨路118号生产综合楼501号(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21060)共计九处不动产,本院予以轮后查封。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场查勘
被执行人目前已停止营业。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查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科琦
审判员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