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249号
(2022)苏0214民初4764号
解除查封申请人:无锡中电互感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4648292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长江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娉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屹东,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3118210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中电互感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中电公司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尔悦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