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760号
申请人:无锡中电互感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4648292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长江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娉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屹东,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3118210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中电互感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电公司以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无锡中电互感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