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4697号
原告: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生,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创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董事长。
原告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英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钟泽
书 记 员 李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