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市广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财保14号
申请人:肥城市广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老城镇北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尹承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林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1)鲁0983诉前调32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