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3868号
原告:菏泽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百汇商业街9号楼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NAFCK95。
法定代表人:张树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1499号(牡丹办事处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6484596XH。
法定代表人:张林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菏泽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