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市吴村镇人民政府、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358号
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81004340168L,住所地曲阜市***驻地。
负责人:刘卓然,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雷,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6484596XH,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14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曲阜市***玉龙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曲阜市***玉龙村。
法定代表人:孔令峰,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曲阜市九仙山牡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M5P2274,住所地曲阜市***博文路常青家庭农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维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与被告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曲阜市***玉龙村村民委员会、曲阜市九仙山牡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陈名君
法官助理 李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冀 娜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358号
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81004340168L,住所地曲阜市***驻地。
负责人:刘卓然,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雷,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6484596XH,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14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曲阜市***玉龙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曲阜市***玉龙村。
法定代表人:孔令峰,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曲阜市九仙山牡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M5P2274,住所地曲阜市***博文路常青家庭农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维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与被告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曲阜市***玉龙村村民委员会、曲阜市九仙山牡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曲阜市***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陈名君
法官助理 李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