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费7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4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交纳了本案诉讼费1449元。
至此,本院(2022)浙04民终2673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的诉讼费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21执费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