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146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714.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79489.42元,扣除被执行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449元、本案执行费1066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实际受偿了76974.42元(含欠款76519.13元、**履行利息455.29元),对于鉴定费的执行主张申请执行人已主动撤回。
至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2673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