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2民初6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受理的原告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请求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故双方因履行施工协议书而发生的纠纷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虽主张双方在施工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到其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诉讼解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施工协议书中的约定管辖无效。裁定驳回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及被上诉人隐瞒了真实案由。2022年8月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纠纷一案(实际为票据结算纠纷)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8月16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配合被上诉人,在隐瞒真实案由的基础上,强行争夺“管辖权”,做出(2022)鲁0112民初632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事实上,我方依据双方所签《施工协议》已于2021年2月3日,将全部工程款共计243,014.98元,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给被上诉人(支付地为济南市槐荫区),且对方已经向我司开据全额发票,就工程款项双方已结算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面履行完毕。因被上诉人自身原因,兑期限内没有对该商业承兑汇票及时履行权利,造成款项没有及时收回。本案案由应为票据权利纠纷,应适用票据管转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本案关键证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未载明付款地,因此付款人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再者,若依据票据权利纠纷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地在争夺管辖权,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施工范围和内容为华山中海一路新建电缆管沟工程(包含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施工);承包方式包清工,协议书还对工程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被上诉人依据上述协议书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利息。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涉案协议书中虽对纠纷管辖进行约定,但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而汇票无法承兑系未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继续偿还工程欠款。被上诉人作为权利人有权选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