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

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栾川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0324执异34号
在本院执行栾川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与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钼都公司)、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钼都钨钼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对栾川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钼都公司在栾川县伊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鑫公司)的股权及投资权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案外人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但钼都公司持有的伊鑫公司70%的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钼都公司在伊鑫公司的股权及投资收益的所有权人的判断是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法院据此冻结并无不当,案外人天业公司所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故不宜作出认定,其实体股东权利能否得以确认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审理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恒丰公司申请执行钼都公司、钼都钨钼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豫0324执5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钼都公司在伊鑫公司的股权及投资权益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案外人天业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钼都公司支付55000000元股权转让款,并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驳回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红超 审判员  鲁方黎 审判员  原宏敏
书记员  苏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