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育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育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栾川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行初283号
原告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育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栾川县政府),第三人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栾川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育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育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育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育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育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文朝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高 玲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