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

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3执异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与被执行人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钼都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栾川县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本院(2021)豫0323执恢125号执行案件中对天业公司持有的栾川县伊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鑫公司)70%股权的冻结,并不得对该股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公开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23日,栾川县法院作出(2018)豫03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不得对钼都公司在栾川伊鑫矿业有限公司原工商登记持有70%股份的执行。二、确认栾川天业投资担保公司在栾川伊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并持有70%的股份。三、栾川法院(2017)豫0324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于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栾川县法院作出(2018)豫0324执异42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钼都公司在伊鑫公司原工商登记持有70%股份的执行。对此裁定,2019年10月24日郝大科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栾川县法院作出(2018)豫0324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驳回郝大科的诉讼请求。郝大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因未缴纳诉讼费被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基公司与被执行人栾川瑞达矿业有限公司、钼都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豫0323执恢1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钼都公司在伊鑫公司的全部股份。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天业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天业公司按照栾川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要求,收购钼都公司在伊鑫公司的70%股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天业公司支付了转让款,转让行为实际已经履行。同时因其他执行异议纠纷,栾川县法院作出(2018)豫03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确认天业公司在伊鑫公司的股东身份,并持有70%的股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业公司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院对非被执行人天业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显属不当,应予纠正,天业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在栾川县伊鑫矿业有限公司原工商登记持有70%股份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圈子 审判员  毛 云 审判员  王百合
书记员  姬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