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6民初1356号
原告: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昌邑市围子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围子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昌邑市围子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