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围子街道辛隅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786民初1593号
原告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邑市围子街道辛隅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邑市围子街道辛隅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太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邑市围子街道辛隅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5日,原告为被告修建水泥路面,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且原告施工完毕,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40825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上述款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昌邑市围子街道新隅村硬化道路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水泥路面,每平方米56元,面积24000平方米,面层C30,厚度15CM,材料要求莱州或莱西天然水洗粗砂、东埠石子、淄博山水水泥,工期60天,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凭发票支付工程款;完工验收合格付至总工程款的95%,留5%的***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全款。合同加盖原被告双方公章。
该工程经过决算,总工程款为2013733.2元;截至2015年3月26日,双方均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408250.2元;2015年11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工程款1408250元,税票已全开。
以上事实,有原告合同、“决算书”、“对账单”、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水泥路面,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原告举证,可以证实原告已经完成被告的承揽要求,被告也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中也明确载明原告已经开具发票,被告所欠工程款1408250元,已经符合给付条件,应由被告及时支付原告。原告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昌邑市围子街道辛隅村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408250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4元,减半收取873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975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7474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