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翰林大厦9楼920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昌邑市围子街道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鲁0786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偿还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165元,案件受理费3503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以上共计4873元,由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祥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5038元,本次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5200元。
本院执行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风险提示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经向昌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约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钦鑫
审判员 曲 杰
审判员 张光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