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德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某某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财保482号 申请人:山***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中区,2号楼独立单元402室、2303室,17号楼独立单元2502室共4套房产。(保全金额410万元)。 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变更等。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财保482号 申请人:山***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中区,2号楼独立单元402室、2303室,17号楼独立单元2502室共4套房产。(保全金额410万元)。 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变更等。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