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六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专治,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飞天门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专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10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温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