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2财保39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诸城泽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诸城泽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有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