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2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诸城泽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8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诸城泽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7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房产(房屋所有人孙玉娥名下的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号)。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玉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