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2民初4489号
申请人:诸城泽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88号。
被申请人:诸城市鑫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路东首。
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泽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鑫榕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玉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孟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