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12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卓阳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6692186X
法定代表人:张助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旺,安徽朱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安徽朱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了(2020)
皖0225民初122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不动产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人民币90000元作为反担保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