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泰达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245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沧州渤海新区装备制造园内南疏港路以北振兴路以南鑫力钢结构200米。
法定代表人:徐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才,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河洛路建业华阳峰渡二号楼一单元419。
法定代表人:张助军。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307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泰达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307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85.39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