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4执保344号
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4)陕0524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6月6日对被保全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40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保34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6月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