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兴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饮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兴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恒大城28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291124Q。
法定代表人:卢多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尧,贵州山一(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饮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中建幸福城一期A-13栋4单元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FMGX7N。
法定代表人:张正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中段后幢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M6CE78。
法定代表人:王世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遵仲裁字第340号调解书,受理遵义兴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饮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饮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饮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邓雪梅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