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南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8709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南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肖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鋆,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黔鸿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遵义南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50089元及利息(以判决内容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6420元;3、缴纳本案执行费3748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款项后余款至今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本院也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