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29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指路人交通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10幢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KM54E。
法定代表人:徐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巢湖坤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方景苑B1幢285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YRWQ6L。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指路人交通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湖坤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巢湖坤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81执2960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茂华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