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181执727号
巢湖坤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林晓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皖01**巢劳人仲裁字5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11100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70.00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巢湖居巢支行
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03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昌龙
联系人:曹昌龙联系电话:8217****
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邮编:238000
备注:风险提示附后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