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金钟电气有限公司

合肥市金钟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利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108618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利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栋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55701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金钟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利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658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0200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78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