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5民初1941号
原告:周宗年,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男,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北团镇山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XUYT1X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爱的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工业园区F2-4地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81109820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周宗年与被告罗长水、***、福建省德旺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爱的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宗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宗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7264.2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