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巨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盛中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3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小飞,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梅,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盛中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盛中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李丹,系该公司负责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象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魏发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颖宇,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盛中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峡盛中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榆林象道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小飞、夏艳梅,被上诉人三门峡盛中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峡盛中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被上诉人榆林象道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颖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03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惠东东
审 判 员 杨文智
审 判 员 张彩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晓梅
书 记 员 高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