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865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折某。
被告:陕西巨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瑜。
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朝阳路街道流水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尤双财。
原告**与被告**、折某、陕西巨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朝阳路街道流水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白利霞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