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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陕西某某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8929号 原告:陕西x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负责人:马xx。 被告:陕西xxxxxx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x。 原告陕西xxxxxxxxx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xxxx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xxxxxxxxxx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xxxxxxx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茸静 书 记 员 赵淑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