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8929号
原告:陕西x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负责人:马xx。
被告:陕西xxxxxx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x。
原告陕西xxxxxxxxx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xxxx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xxxxxxxxxx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xxxxxxx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茸静
书 记 员 赵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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