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盛东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尔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尔东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2374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盛东华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尔东公司与大盛东华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虽约定发生纠纷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该合同仅载明签订地为陕西西安,并未注明具体地点,而本案一审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的约定,并无法明确由西安哪家基层法院管辖,故属于约定不明。一审法院牵强附会,在没有证据表明合同签订地与被告住所地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裁定尔东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因本案约定管辖不明,亦不属于专属管辖,故应当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方,原审法院作为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该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盛东华公司持其与尔东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劳务款及各项垫付费用。但从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来看,其施工内容涵盖了土石方挖填、爆破作业、混凝土浇制筑、垫层、护壁等施工项目,同时约定工程款按1,400元/m3结算。上述施工内容并非简单劳务,而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土木工程施工范畴,该分包合同的法律特征亦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其管辖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依据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系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2374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丽
审判员陈萱
审判员张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