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2374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永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29797771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尔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YTD36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代码91610000220521123F。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尔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