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1231号
上诉人西安尔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7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工程结算情况、修路费用垫付情况、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款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7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尔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0元,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