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653号

原告:安徽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古塘村长洼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F4JF3Q。

法定代表人:卢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璐,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840271X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竹桂园别墅****。

法定代表人:王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章永,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安徽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许章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徽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和公司、许章永立即支付卢光平合同货款120万元及利息55788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19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中和公司、许章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和公司中标的庐江县矾山镇2017年乡级畅通项目乐华路工程,由2017年进场施工至2019年5月未完工,中间由于资金问题处于停工状态。2019年8月13日,许章永作为中和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与卢光平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后卢光平按照合同约定,将混凝土提供至前述工程项目。经结算,中和公司、许章永尚欠卢光平工程款120万元。2019年8月19日,中和公司、许章永向矾山镇人民政府出具委托付款函一份,委托矾山镇人民政府将前述欠付款项代为支付给卢光平。但时至起诉之日,卢光平未收到任何一笔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所涉的混凝土交付给实际施工人许章永后,因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故案涉合同款不清,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塘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