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904号之五
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2409840271X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乐桥镇兴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
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以(2021)皖0124执保185号保全
裁定对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
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
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
752598376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7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盼盼附相 关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丁永峰联系电话:0551879××××3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904号之五
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2409840271X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乐桥镇兴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
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以(2021)皖0124执保185号保全
裁定对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
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
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
752598376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7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盼盼附相 关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丁永峰联系电话:0551879××××3